“红鞋底”在华能否注册为商标?最高院首次确认具有可注册性!
在高跟鞋的世界里,Christian Louboutin这个法国品牌绝对是让人无法忽视的。
它最独特的设计在于那一抹“红鞋底”,抓住了大家的视线,也抓住了女性的心理。
随着品牌知名度越来越高,走向世界,“红鞋底”识别度也更强,逐渐成为Christian Louboutin的独家标志。
于是,Christian Louboutin把“红鞋底”申请注册为商标,为品牌保驾护航。
但是,Christian Louboutin在中国的商标保护却颇有波折,曾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历经近10年的时间,终于在近日迎来新进展。
2019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时尚品牌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红鞋底”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做出裁定,驳回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虽然本案诉争商标的标志构成要素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中明确列举的内容,但其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
据悉,Christian Louboutin品牌由Christian Louboutin(克里斯提·鲁布托)先生在1992年以自己的名字设立。
后来,Christian Louboutin先生将“红鞋底”申请了商标保护,2010年4月,他提出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G1031242号“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商标的申请。
同年10月,这一商标申请被我国商标局驳回,因为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2015年,该商标的复审依旧被驳回,原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常用的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单一的颜色组成,指定使用在女高跟鞋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整体标识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其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随后,该案件又经历了一审、二审,直到商标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历时近10年。通过挖掘、整理大量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最高院作出上文裁定,终结了关于“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是否具有商标可注册性的长期争议。
申请商标属于颜色与位置的组合商标,具有区别功能,属于商标法未明确列举,但允许注册的商标要素。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且通过长期使用,显著性进步增强。最高法认为,虽然本案诉争商标的标志构成要素不属于《商标法》笫八条中明确列举的内容,但其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保护之商标类型无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商标法未列举的新类型商标在中国可以获得注册并受到保护,确认了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即Christian Louboutin的“红鞋底”如果具有显著性,则可以作为注册商标在中国受到保护。本案对于新类型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保护具有开创性意义,使得在中国注册保护新类型商标成为可能;也对Christian Louboutin在中国的商标维权、品牌保护和全球商标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商标局官网查询,Christian Louboutin在中国已经拥有51件商标,包括图形以及品牌文字商标等,对于其在中国市场中的地位可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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