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支付被诉侵犯专利权?法院判决来了!
摘要: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十分普遍,但是前段时间却被起诉侵犯专利权。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微信支付服务并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着技术的不断提升,二维码扫码支付成为当下应用最为广泛、便捷的支付方式之一。微信支付也开通了扫码支付功能,然而却被一起专利侵权官司缠身。
2019年10月份,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卡时代公司)和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卓望公司)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微信支付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9万元及合理损失11万元。
此事件一出,还有不少网友担心,微信以后会不会停用二维码支付。如今判决出炉,腾讯未构成侵权,大家可以不用担心了。
据悉,涉案专利是第200610168072.2号,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包括了移动支付中的“扫一扫”二维码采集、后台解码、辨识字段、信息匹配、最终识别等全过程。该专利由微卡时代公司在2102年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处获得,与卓望公司共同享有专利权。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微信扫码支付在采集、辨识等步骤上与涉案专利部分相同,但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权人不能在技术特征不同的情况下,将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技术利用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以“两头得利”。
最终,法院判定微卡公司、卓望公司主张微信扫码支付侵犯涉案专利的主张不成立,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专利侵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判定专利侵权主要有4个构成要件: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即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
专利制度旨在保护技术能够享受到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企业需要充分的认识相关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的利用专利资源,为企业实现更多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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