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注册成商标,还能愉快地使用表情包吗?
世界表情包日
7月17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表情符号日”(World Emoji Day)。Emoji搜索引擎 Emojipedia的创始人Jeremy Burge为它创建了一个同名的网站:https://worldemojiday.com/,每年甚至还会给emoji表情包颁奖。
“表情符号”的范畴最初是指各种emoji,近些年已经逐渐延伸到各种各样或者静态或者动态的表情包范围。据央视财经报道,研究数据显示我国表情包日发送量达到了6亿次左右,无论是可爱的萌宠漫画,还是沙雕搞笑的电影动图,或者沿用最初的“狗头emoji”,相信每个人的社交软件里都有一套自己最爱用的表情包。
腾讯早已注册狗头图形商标
说到狗头表情包,就不得不提到腾讯。腾讯早就先下手为强,多次申请注册狗头表情包图形相关商标,涵盖多个类别,其中包括国际商标类别第35类、第41类、第45类等,其中第27类已经注册成功。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腾讯注册的“狗头”表情商标,源自于其微信团队自主设计的emoji表情符号,并非通常语境下的“表情包”。腾讯仅对该表情图标享有权利,对于其所指代的emoji字符或名称不享有专有权利。
看了腾讯的操作,不禁有人提问了,表情包也能注册商标吗?熟悉商标注册小伙伴也肯定要发问,对于表情包这种日常化使用的图标,这符合商标法的显著性原则吗?出于商标保护原则,我们以后还能随意使用表情包吗?
表情包也能注册商标
首先,商标局也在与时俱进,会根据当年的新科技、新发展,实时更新、补充现有的群组项目,不断将这一模糊地带的商品规范化。早在商标国际分类表2019版中,0901就已增加了一项——“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090821”。后期设计出表情包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申请注册第9大类0901小群组即可。这一新商品目录的更新,解决了表情包以前无法明确注册保护的尴尬情景。
其次,商标的显著性原则也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一般来说,就是某种标志所具有的特征,当它用于商品和服务时,能使消费者将这种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区分开来。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不是标志本身固有的特征,而是与标志本身、使用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感知有关的概念。商标的显著性不同于版权的独创性,侧重于商标的识别功能。这意味着即使不符合版权保护条件的单独表情符号也有可能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最后,从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的禁止条件来看,有两条规定是不能触犯的。其一指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其二指不存在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注册和禁止使用的情形,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带有欺骗性质、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等情形。腾讯“狗头”图标是其自主设计,也没有恶意性质,所以不存在上述两种禁止注册的消极条件。结合商品或服务类别综合考量,经审查具备显著性即可作为图形商标获准注册。
此外关于能否正常使用的问题,其实腾讯获得“狗头”图标的商标权,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相关表情。商标专用权能够控制或禁止的“使用行为”,是指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也即在使用方式上,是将商标使用于商品、包装、容器、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普通用户在信息中使用平台提供的emoji表情符号,不属于“商业使用”,当然亦不能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总之,无论是emoji表情符号,还是各式各样的表情包,已经成为网络语言的一部分。随着社交软件的流行,相关知识产权主张将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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