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方舟商标案终审胜诉,注册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是什么?
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二审行政判决被公开,案件编号(2021)京行终293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判决是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争议商标为华为于2019年4月申请注册的“华为方舟”商标,引用商标为“华讯方舟”。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服务中驳回了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华为拒绝接受被诉的决定,并提交了一份华为相关资料汇编,证明争议商标与华为关系密切。
一审法院认为,“华为”在涉案商标中能起到显着的识别作用,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不构成分别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华为公司对争议商标的复审申请作出新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判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由上可以华为方舟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是与华讯方舟存在近似,而华为对此裁定并不服气,进而上述最终终审胜诉。那么,注册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是什么?找到原因才能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
1.以绝对理由驳回商标:
商标申请违反《商标法》规定,不能申请注册的(不建议驳回该商标复审,申请人应当选择新的商标申请)
2.因相关理由被驳回的商标:
(该商标被驳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审)
(1)其他人先注册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审查员将首先对商标局数据库中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他发现了相同名称和类别的商标,他将按照“在先申请”的原则驳回你的申请。
(2)商标近似性
如果两个商标在字体、发音、含义、图形构成和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引起公众误解或混淆,则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并予以驳回。
(3)商标缺乏显着性
当申请商标过于简单时,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等,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着性特征,不易辨认,予以驳回。
另外,商标的显着性也不是绝对的。在使用了之后一些不具有显着性的商标,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通过这些商标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从而使商标具有重要意义。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申请驳回复审仍有很大的成功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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