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10瓶白酒被鉴定为假酒,构成商标侵权赔偿2.2万元!
回收烟酒是一种市场转让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烟酒不可以回收,但以回收方式作为商家的购货渠道,对商家和消费者而言都存在巨大的风险与隐患。大部分商家往往凭经验回收,商品是否为正品、是否侵权、是否安全,往往难以保证,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也极易陷入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纠纷。
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浏阳一家烟酒商行销售的10瓶白酒被鉴定为假酒,尽管商家表示假酒系收购而来,但无法说清来源。
法院一审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烟酒商行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2万元。此前,该烟酒商行因这批酒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发
回收来的白酒涉嫌造假
浏阳一商行被行政罚款还被起诉
折价回收、市场价卖出,浏阳的张女士觉得礼品回收行业有利可图,于2020年在浏阳城区开了一家销售烟酒的商行,同时做起烟酒礼品回收的生意。
2021年7月,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次例行检查中,张女士的商行陷入一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经执法人员抽样送检,发现张女士现场销售的10瓶“国窖1573”均为假冒白酒。因张女士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9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没收假冒的白酒外,还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后,“国窖1573”生产厂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张女士的烟酒商行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侵权造成的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判决
一审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
判令赔偿各项损失2.2万元
近日,该案在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过程中,面对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张女士频频“喊冤”。张女士表示,涉案的酒是自己通过回收礼品的方式得来的,一瓶酒就赚一百元左右的差价,且案发时并未出售获利,不可能给生产厂家造成十余万元的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拥有合法来源抗辩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法庭上,张女士无法提供涉案假酒合法来源的证据,也无法提供其店铺近两年的销售台账。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尚在有效期内,作为商标注册人,有权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张权利,被告烟酒商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已被部门认定并查处,应予以确认。
“被告不能证明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也不能说明提供者,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表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销售者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据此,一审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和价值、被诉侵权产品涉及食品安全、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主张的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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